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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师校发〔2018〕93号陕西师范大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对外投资的管理,规避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6号)及《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师校发[2014]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学校将各种形态的资产以入股的形式注入产权清晰的企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各种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四条 学校从严控制以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校名、校誉作为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支持和鼓励以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

学校授权陕西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负责学校校名、校誉的经营性开发、使用管理,并对带有学校校名、标识的特定纪念品的制作、开发和经营进行监管。使用无形资产如需评估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

学校出让、转让和置换无形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向教育部申报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手续。

第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

2)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符合校办产业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3)符合校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4)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5)坚持效益优先,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六条 学校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循以下规定: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用于经营性投资(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的除外);不得将教学、科研日常使用的场所、设备用于对外投资创办企业;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严禁从事期货、股票投资,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七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依规履行学校投资的出资人职责,拟定对外投资建议方案,实施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设在产业开发处)是学校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资产公司是学校的国有独资公司,要依法对学校所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的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派驻董事、监事、企业管理人员等方式,依法参与企业章程制定、重大决策,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八条 对外重大投资或合作项目须向经资委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

6.所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7.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8.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9.投资项目执行单位的资质及能力;

10.投资项目执行方案;

11.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九条 经资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大投资或合作项目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经经资委会议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批。

第十条 获批投资的项目,由经资办协助资产经营公司准备相关报送材料,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报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一)投资申请报告及学校批复;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企业的章程;

(四)投资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五)拟投入资产的清单;

(六)拟投资企业的近期财务报表;

(七)其它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八)国家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资产公司及其下属具有法人资质的子公司,履行对外投资职能。学校原则上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产权清晰,并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包括企业决策、申报、专家论证、相关部门研究、审批等。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1.凡一次性对外投资货币资金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事项,由经资办审批;

2..凡一次性对外投资货币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事项,由经资办审核,报主管产业的校领导审批;

3.凡一次性对外投资货币资金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事项,由经资办会同财务处审核,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以上对外投资事项由财务处汇总后,定期报教育部备案。

4.凡一次性对外投资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项,须经资委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5.凡一次性对外投资货币资金100万元及其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事项,须经资委审核,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6.凡一次性对外投资货币资金800万元以上的事项,按程序由学校报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利用货币资金以外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1.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事项,须由经资办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2.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事项,须由经资办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国有资产校领导审批;

3.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项,须由经资办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以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4.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事项,按程序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批后,上报教育部备案;

5.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事项,按程序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6.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事项,按程序由学校报教育部审核后再报财政部审批。

(三)学校资产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按照《陕西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陕西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陕西师范大学资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师产[2015]1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以投资额作为考核投资项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回报的依据。资产公司及其下属具有法人资质的子公司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避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处置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出资关系不同,履行审批程序。

学校直接出资所形成的股权资产,应由资产公司报学校经资办审核,参照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由相关部门或报学校或报教育部审批;

资产公司所属对外投资,占控股及以上地位的应由资产经营公司出具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经资办审核,上报学校审批;

占参股地位的应由资产经营公司出具意见,董事会审批,报经资办备案。以上处置过程需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报备。

第十七条 经资办应做好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凡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兴办的企业要严格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及时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企业发生资本变动、关闭、破产等产权变更时,要及时督促资产公司做好产权登记变更和产权登记注销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做好对外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审批、成立、运营到项目结束的所有文件、账表、协议、合同、证件等资料都必须进行归档,在规定保存期限内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经资办应及时掌握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定期审查企业的经营状况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重大财务事项说明),进行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加强企业预算编制和决算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资办应对所投资企业定期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企业资金周转状况、企业偿债能力、企业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对连续几年考核指标低于同行业同类企业的,可考虑撤出或整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破产、解散或终止经营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章程规定,进行清算,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8522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由经资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