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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经2016年5月9日经资委二届一次会议研究通过)

陕西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试行)
(经2016年5月9日经资委二届一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运作程序,明确职责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陕西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经资委的组成成员及其任期时间,由陕西师范大学决定。经资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5—7人;经资委设秘书1人。
     第三条 经资委的职责:
     (一)代表学校行使陕西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的出资人权利;
    (二)按国家规定程序研究、制定学校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收益核算办法以及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审议批准学校年度国有经营性资产投资收益计划;
    (四)经学校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向资产公司派出董事长、董事、非职工监事,并向资产公司董事会提出总经理人选;
    (五)审议《陕西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陕西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权限及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审议资产公司及其体系内各公司的资产处置、贷款、担保、质押;审议资产公司及其体系内各公司的重组、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六)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投资、股权转让、收购兼并以及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方案由经营管理机构审批;300万元—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重大投资、股权和资产转让、收购兼并方案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审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重大投资、股权和资产转让、收购兼并方案由经资委审议。
     (七)研究决定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经资委主任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经资委的工作。主任不在学校期间,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二) 召集并主持经资委会议;
     (三)签发经资委的有关决议和议案;
     (四)签发向上级单位报送的与学校经营性资产有关的文件;
     (五)代表经资委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办公会议汇报工作;
    (六)督促经资委成员落实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经资委秘书,由资产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其职责是:
     (一)负责经资委会议安排和相关准备工作;
     (二)做好经资委会议记录,起草有关会议纪要和文件;
     (三)负责经资委决定事项的落实;
     (四)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经资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委员2/3以上到会方能召开会议。
     第七条  经资委主任为会议召集人,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代其行使职权。
     第八条  经资委研究问题时,应当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对于非重大事项且须及时作出决定的,经主任批准后可采用会签方式进行。会签范围由主任确定。
     第九条  经资委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的议程;
     (二)经资委会议通知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事由及议题。

第三章  议案及审议

     第十条 经资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及经营性资产运营单位有权向经资委提交议案,提案内容应在经资委职责范围以内。
     第十一条  会议提案应以书面方式交经资委主任。主任在接到提案后5个工作日内,指定有关人员对提案进行相关调研。主任根据调研结果决定是否召开会议。对无须提交全体会议的提案,为了提高决策效率,由主任与副主任商议后做出决定,并由主任指定专人向提案提出人通报或解释。

第四章  发言及表决

     第十二条 委员有权在经资委会议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资委表决的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位委员有赞成权和否决权。
     第十四条  需要由经资委全体会议进行表决的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需要其他人员列席经资委会议的,由主任确定列席人员,资产公司负责通知其到会。列席人员有建议权,无表决权。

第五章  记录及纪要

     第十六条 经资委秘书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经资委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经资委的会议纪要在会后5日内起草完成,由主任审核签发后,送交全体委员。
     资产公司负责对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第十九条 经资委会议纪要未下发前,各位与会委员及列席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经资委会议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经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