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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国内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师党发[2015]27号)

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国内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师党发[2015]27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教学部)、研究院(中心、所),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学校对原《陕西师范大学公务接待暂时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陕西师范大学国内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国内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我校第十届党委常委会第108次会议(2015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陕西师范大学

2015年12月3日

 

陕西师范大学国内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公务外出是指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使用行政事业经费外出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国内公务接待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使用行政事业经费接待来校检查指导工作、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的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友好合作单位等执行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内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坚持有利于工作开展、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外出管理
     (一)加强外出计划管理。外出人员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次、人数等,并按学校出差相关管理规定审批。
     (二)执行请销假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的外出要相互告知;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外出要报党委书记、校长批准。学校领导公务外出要将出行时间、地点告知学校办公室。
       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要报联系领导批准;其它干部和教职工外出要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遇有重要工作任务,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人外出须事先报学校办公室批准。
     (三)严格控制外出人数。学校领导外出工作调研,根据调研内容确定调研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人;校内各单位安排的外出工作调研原则上不超过3人,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人数时,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领导外出参加会议或活动,原则上不安排人员陪同,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可安排1-2名人员随行。
     (四)加强公务外出管理。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在校外举办各种会议和活动。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举办的会议或活动,须经经费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禁止组织或参加异地部门或单位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五)严格控制报销范围。国内公务外出要严格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陕师校发(2015) 64号)规定执行。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报销范围。
       第五条 公务接待管理
     (一)实行公函商榷制度。来校执行公务的人员需要接待时,派出单位应向我校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商榷同意后方可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因工作需要,学校可发邀请函,邀请重要客人来学校访问并安排接待。
     (二)规范接待层次和程序。上级部门领导、学校邀请的重要客人来校公务活动和兄弟院校领导来校综合性调研,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协调相关校领导出席;上级部门工作人员、校内二级单位邀请的客人来校公务活动和兄弟院校领导单一性调研,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经费预算制度和单独列支审核制度(《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1)  。
     (三)规范接待迎送安排。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在迎接地点铺设迎宾地毯、摆放花草。严禁公务接待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四)规范接待住宿安排。接待对象来校公务活动,一般安排在校内宾馆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承担。住宿用房以客人需求为主,接待单位协助办理。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水果。
     (五)规范接待用餐安排。接待对象来校公务活动,应当按其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学校或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标准人均不超过10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工作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进行,不得去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以地方特色为主。
     (六)规范接待用车安排。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领导和学校邀请的重要客人来校视察、访问、调研或交流,由学校办公室合理安排活动车辆。校外一般工作人员来校调研、交流,原则上不安排公务活动车辆。
     (七)公务接待相关要求。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八)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报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2)。
       第六条 规范公务活动报销凭证。报销公务外出人员费用须提供财务票据、外出公函或会议通知。报销公务接待费用须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等。报销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处不予报销。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条 加强公务活动预算管理。公务活动费用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应牢固树立预算意识、
       廉洁意识和节约意识,禁止在公务活动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转嫁或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活动名义列支其他支出或虚报接待费用。
      第八条 加强对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的监督检查。财务处要加大对各单位公务活动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审核力度,严格管理;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要强化对各单位公务活动经费监督检查和审计,杜绝漏洞,同时要将公务活动经费开支使用情况纳入问责范围,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有效查处和责任追究。学校要按年度对各单位公务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党群组织、直属附属单位。资产经营公司、教育基金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2 0 1 5年11月30日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师范大学公务接待暂行规定》(陕师校发(200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陕西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

                   2.陕西师范大学公务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