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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师校发[2015]35号)

陕西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我校师生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1996 年)、《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教育部关于扩大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权限的通知》(教财函[2014]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属国有资产。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上述知识产权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完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2.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3.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作价投资,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校科学技术处。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审批;向学校职改领导小组推荐“应用开发型”系列及科技成果转化岗教师职称评审的参评人选;负责讨论、审议、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申请;负责制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转让、许可、合作等转化形式的推进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科技成果价值评估;负责协调和分配科技成果转让权益;代表学校签订科技成果转让、专利许可使用等经济合同(协议)。任何个人或学院(中心)不得以陕西师范大学名义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七条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的运作经营单位,以企业法人资格代表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孵化、风险投资、转化基地等市场化专业服务,可设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专职履行孵化和风险投资等职能。同时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学校支持下应设立相应规模的成果转化基金,以多种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科技成果,争取市场回报。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中心)协助督促实施,并应大力支持和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产权登记,参与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确认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或处置审批手续。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的相关程序
      1.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
      2.由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初稿。
      3.协议文本(合同)及申报表报经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签署合同(特别要求的除外)。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我校信誉和维护我校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中心)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
      第十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 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
、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二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学院(中心)的利益。
      第十三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1.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使用等转化方式。以技术转让、许可使用方式将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收等)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分配:成果完成人占70% (其中完成人现金奖励、完成人后续科研经费各占50%比例,下同),学校占15%(计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所在学院(中心)占 15%(其中学院科研发展金与学院奖酬金各占50%比例,下同)。
      2.个人自行投资转化。经批准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且该成果一次性转让给成果完成人的,经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协商作价或第三方评估作价后,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分配:成果完成人享有转让净收益的 40%,学校享有 40%(计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所在单位享有20%。
      3.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转化。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中,学校将 60%-70%的技术股权奖励给成果研发团队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下统称“团队”),余下的 30%-40%技术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代持。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的 30%-40%技术股权产生的收益,在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资产经营公司及学校间进行分配,其中学校享有该部分净收益的 45%(其中 50%计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50%由学校统筹分配),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享有该部分净收益的 40%,资产经营公司享有该部分净收益的15%。
第十四条 研发团队成员之间的权益,在团队负责人主持下进行分配;合作单位之间的权益,由合作单位之间协商确定权益分配。权益为技术股份的,相关事项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按下列要求撰写详细成果介绍,并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
     1.成果简介:包括该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主要性能特点及与其他相关技术、产品的对比;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
      2.成果实施方案:投产条件、主要工艺、设计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年利润额及投资回收期预估),主要原材料成分要求、价格产地,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预计价格,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3.转化方式及拟转化价格。
      第十六条 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2.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3.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4.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5.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6.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7.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8.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及进修人员等),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十八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单位,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为加快我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产学研活动
的持续发展,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该基金主要资助技术比较成熟、具有市场潜力、但需要继续进行中试放大、技术推广、开发成熟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应用性项目。其资金的主要来源由学校投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提供,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参与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工作,推动产学研合作,更好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学校在教师职称评聘政策中,在教师职称系列中增加“应用与工程”系列;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评价合格人员最高可获得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长期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视其对学校的贡献,在年终考核、教师岗位评聘、分级时可视情况适度减免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
参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工作;教师在经过学院(中心)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在一定时间内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工作,学校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为学校和学院(中心)所带来的收入视为相关科技人员当年或次年的科研经费业绩,但不与校内津贴挂钩。
      第二十五条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按照保值增值和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原则,审慎经营代持股权,代表学校依法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负责推荐委派所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选派到所投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的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尽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按照学校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采用市场化原则作价,可以采用拍卖、评估、协商等方式作价,最终作价按照各方共同认可的市场价值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合作;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中介人员需与有关主体签订书面中介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5年1月23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