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合理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调动项目研发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资金是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组织申报,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家财政部批准拨付的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孵化新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资金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建立项目经费控制卡,经费控制卡由项目负责人持有。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经济责任人,经费开支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加盖资产经营公司公章后即可报销。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厂区建设费:项目成果转化所需生产车间、办公场地等的新建、改建、装修费用;场地租赁费等。
(二)设备购置费:项目成果转化所需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调试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一般设备(电脑、打印机、移动硬盘等)购置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等。
(三)生产费用:生产过程所需材料与器件、结构设计与加工、水电费、设备折旧费等
(四)人员经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工资、津贴;劳务费、加班费;科研保健费、劳保费等
(五)研发费用:项目后续研发所发生的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学术会议费;出国考察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包括燃油费、路桥费);科研书籍、资料、论文打印、印刷、版面资助费等。项目后续研发所需的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及消耗品费用;实验动植物采购、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计算机耗材等。
(六)管理费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电话费、网络费、邮资费、办公用品费等。
(七)营销费用:项目成果转化所发生的广告费、销售费用等。
(八)其他确需开支但未在上述所列范围的支出以及礼品费、接待费等。
第六条使用项目资金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执行《陕西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使用项目资金购买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不再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对于10万元以下设备购置由项目组成立采购小组,参照《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零星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办理验收手续。对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宗设备购置按照《陕西师范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第八条人员经费的开支标准由项目组自行确定。
第九条差旅费开支依据当地行业和聘用人员的实际能力参照《陕西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条大额资金开支审批依据《陕西师范大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资金建设、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学校经营性资产,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对于没有明确开支标准以及超标准和超范围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第十三条对到校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资金提取5%至10%的科技产业发展基金,用于项目申报、科技成果转化、孵化新的科技企业等方面的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抵触,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